上海酒店变电站电气包干及委托管理服务项目询比公告
上海南航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现对变电站电气包干及委托管理服务进行询比采购。
1、项目简介1.1 项目名称:上海酒店变电站电气包干及委托管理服务项目。
1.2 项目编号:CZ2024011471。
1.3 项目类别:服务类。
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5 项目内容、数量、限价或预算:【本项目为上海酒店提供变电站电气包干及委托管理(详见下表具体工作清单)。含税预算金额为84000元,拟签订2年总价合同,现通过询比采购方式,选取1家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
项目名称 | 具体工作量 | 含税限价(元) |
上海酒店变电站电气包干及委托管理服务项目 | 1、供应商为高压配电间运行建立一套完整的委托管理制度,在高压配电间内张贴规程,安全工器具定置管理,强化现场管理,实现安全用电目标。 2、供应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每月两次对上海酒店的变电站巡视巡检,对变电站的电气设备、线路进行常规的和必要的检查,记录用电情况并进行监控分析,排除故障和事故隐患。 3、供应商每三个月安排专业人员对变电站进行的清扫,清洁,保持变电站环境卫生整洁,减少粉尘对电气设备的腐蚀。 4、供应商为上海酒店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建立事故报修制度,并在承诺时间内(60分钟)参与事故抢险及故障排除。 5、供应商根据上海酒店需要,配合酒店电工安排变电站的倒闸操作。 6、供应商根据《上海电网高压用户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免费安排电气预防性试验,继保整定校验(一年一次),并出具符合电力部门规定和认可的电试报告。 7、供应商每月对酒店用电情况进行分析并出具报告,查找不合理用电(包括电量损失及电费罚款等情况),协助酒店进行每月MD申报及办理变压器停运,增减容等相关手续。 8、合同期内,提供7天*24小时提供用电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9、在合同期间,对于托管包干内的电气设施设备,供应商将确保酒店变电站的可靠运行,60分钟到达现场参与事故抢险及故障抢修,免费对因事故发生的故障及损坏的电气设备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换(包括变压器),维修和更换后的设备符合运行要求;需要更换的安排免费更换,更换后的电气设备产权归酒店所有,更换下来的故障设备产权归供应商所有。 10、服务期间内,上海酒店提出包干服务范围以外的电气设备采购及维修工程实施的,承诺以不高于市场价的优惠条件配合酒店完成相关工作,相关采购或服务合同由双方另行签订。 11、当变配电站无功补偿控制器损坏时,供应商免费提供一个满足使用要求的无功补偿控制器(国产)。 12、供应商协助酒店办理按每月实际需量结算基本电费,用以节约基本电费支出。 | 84000元/2年 |
注:1、以上均为【含税价,含6%税率】。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按新的增值税率执行,协议价=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1+新税率)。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协议约定的含税价、价外费用)/(1+协议签订时适用的税率)。
2、本项目采用固定金额采购模式。供应商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或超过最高限价(单价或总价)的报价,将导致报价无效。最终结算应以具体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3、价格包含供应商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和责任所需的劳防用品、必要工器具以及仪器仪表;涵盖变电站包干服务范围内,以设备清单为准的电气设施和设备运行管理费用,但不包括变配电站低压出线电缆、出线架空线等输出回路,除变配电站以外设施设备故障以及上海酒店需求而产生的相关材料费和工程费。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任何遗漏内容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供应商在实际服务过程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价格,且应充分考量在采购周期内市场波动而带来的风险。
1.6 服务地点及服务期限:
序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地点 | 服务时间 |
1 | 上海酒店变电站电气包干及委托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 上海市浦东新区晨阳路450号 | 合同期内7天*24小时 |
1.7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具体起始时间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1.8 本项目只接受在中国南方航空采购招标网或采购人于本文件中指定的网站下载本询比文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1.9本项目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中国现行各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管理规范等规定及要求。本项目鼓励使用低碳、新能源、节能、环保产品。
2、供应商资格要求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 供应商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如分公司参加本次询比,须取得总公司的授权。(注意: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如分公司参加,须提供分公司、总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分公司自身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请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五要求填写。
2.2 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参加本次询比的,不得使用法人(总公司)的资质与业绩。
2.3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次询比项目。分支机构(分公司)与法人(总公司)、同一法人(总公司)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项目。
2.4 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注意: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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